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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企业进一步清理规范驰名商标运用的通知

2016年10月18日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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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市监发〔2016〕97号

 

关于要求企业进一步清理规范
驰名商标运用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分局(所)、队、中心、协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浙江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工商标〔2016〕53号)要求,针对目前辖区驰名商标企业仍存在不规范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情形,现就涉及驰名商标使用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户外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各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精神对本企业涉及“驰名商标”字样运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停止并纠正在“驰名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能够合法、正当、有效地运用“驰名商标”。
  四、各所辖驰名商标企业的市场监管分局(所)应当进一步做好精准式的行政指导,强化服务和跟踪检查工作力度,对通知印发后驰名商标企业存在同类情节仍未纠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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