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标识使用,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安吉白茶质量安全,促进安吉白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吉县域内种植白叶一号茶树品种的茶园(以下简称茶园)实行安吉白茶茶园证(以下简称茶园证)制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茶园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茶园证颁证工作实行自愿申请、权属合法、整体颁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吉白茶原产地茶园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茶园证,茶园证证明相应茶园的经营权,持有者须依据本办法规范使用茶园证。茶园证是持有者申请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依据,未经申请获发茶园证不得申请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第五条 安吉县白茶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白茶办)负责茶园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茶园证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吉白茶原料“白叶一号”生产的生产者。申请人向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安吉白茶茶园登记申请。申请人原则上需拥有茶园面积不少于5亩,鼓励并允许成片茶园面积不足50亩的茶园业主组成合作社(或共同体)申请茶园证。每本茶园证最多填写三宗茶园。
茶园证由安吉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白茶办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和监管。
第七条 申请办理茶园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吉白茶茶园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办理茶园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吉白茶茶园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茶园登记申请,由茶园所在地各村委会负责受理,村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茶园界址,逐一核对茶园户主所申报茶园面积、范围、品种、树龄等信息是否准确,并在村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茶园所属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乡镇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办证部门审核、登记。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取消所发茶园证,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茶园证。
第十条 办证部门应在收到茶园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申报总面积的15%随机抽取,逐块进行现场勘察。抽查合格后,由县白茶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部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权属明确,没有争议或争议已解决。
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白茶办签署意见、统一登记编号备案后,核发茶园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县白茶办以书面形式向茶园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茶园跨乡镇的,由茶园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共同核实后,根据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安吉白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证,并与原料供应单位、个人签订收购协议,建立原料生产、收购、销售台帐和茶园基地档案,以备查用。茶叶合作社和其他普通茶农在市场销售安吉白茶时,应出具茶园证以备查验。
第三章 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茶园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及统计部门2013年版行政区划编码编制。
第十四条 茶园登记编号由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4位茶园证顺序编码组成,共有16位。分成以下两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一位至第十二位,表示省、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委会(社区)五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代表省;第三、四位表示市;第五、六位表示县;第七、八、九位表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第十、十一、十二位表示村委会(包括社区)。此部分编码按照统计部门的行政区划编码(2013)录入。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茶园证实行信息化管理。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的,茶园证持有者须到办证部门注销备案,新的茶园经营者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茶园证。茶园土地被征用或因其它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茶园证持有者须到办证部门办理茶园证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茶园证使用期限与茶园土地流转期限一致。茶园证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茶园证持有者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办证部门收回原证。
第十七条 茶园证与安吉白茶协会年检及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申请同步进行。凡发生持有者违法开垦、乱用农药、售假制假、抵押违约、违反《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和其他严重损害安吉白茶品牌行为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同时发布公告注销其茶园证。
县白茶办应当做好茶园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全县安吉白茶生产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信息进行一次核查或抽查。
第十八条 茶园证工作管理经费在全县白茶产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县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人首次办理茶园证的工本费由县财政承担;再次申请者及变更茶园证的则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茶园证所载信息与持有者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的,应以载明信息为准;持有者需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产生民事或法律纠纷的由茶园证持有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安吉白茶茶园证》办理过程中,因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错发或乱发茶园证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个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属其他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茶园面积,若有争议的应使用GPS定点测绘。
第二十三条 关于茶园证与山林林权证问题。原林地权属已确定并颁发了林权证,重复颁发的茶园证仅作为持有人茶园经营权、安吉白茶原产地证明之用。茶园证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林权证面积,申请人如有异议,需提供相关茶园面积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关于茶园证与基本保护农田问题。在基本保护农田(耕地)范围种植的茶园原则上不予办证,但确因种植条件限制等因素已种植安吉白茶3年以上、承包权明确、单户面积10亩以上,并经村委会和乡镇农办、国土等部门核实确认的,可以申请办理茶园证。
第二十五条 茶园证初始发证以乡镇或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统一登记、统一审核、统一颁证。逾期未办、漏办的不受理补办,原则上同一区域三年内不再受理新增茶园办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白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白茶产业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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