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管理办法 (2018) 为加强“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管理,强化对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督,确保“安吉白茶”中国驰名商标规范合法使用,充分发挥“安吉白茶”品牌效益,促进安吉白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吉白茶专用包装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定点管理 第一条 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印制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凡获准印制的企业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吉白茶专用包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年加工能力不少于100万套、合法印刷制作权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法人企业,原则上企业注册地需在安吉或在安吉建立包装印制加工基地并在安吉完成包装加工。若本地包装企业不能满足安吉白茶包装制作要求或不能达到定点印制企业基本要求的,经协会会长会议同意,可以从县外区域遴选或推荐,县外定点企业不能超过定点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县外定点企业需在安吉设立服务窗口或周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三条 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每轮合作年限为5年,期限内实行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授权。印刷企业在公开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副会长单位推荐,理事会投票表决确定。 第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被确定后三日内,须向安吉白茶协会缴付定点印制保证金贰拾万元,并与安吉白茶协会签订定点印制合作协议。未按期缴付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替补企业为参与当次竞投得分高者。保证金在合作期限内不计息、不得要求退还。 第五条 协会按年度发布定点印制企业名单,公告发布后印制企业方可与获得“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被许可使用人”)预定下年度“安吉白茶”专用包装。
第二章 印制管理 第六条 定点印制企业承印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必须审核专用包装印制申请人是否获得“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权及用户是否记载于《安吉白茶协会名录》中。满足前述条件的,印制企业方可为其印制安吉白茶专用包装。缺乏前述任一条件的,印制企业均不得为其承印安吉白茶专用包装。 第七条 定点印制企业为各被许可使用人印制的数量不得超出其持有的《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数量。如被许可使用人要求增加印制数量,印制单位必须要求被许可使用人向协会再次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增加印制。 第八条 安吉白茶协会赋予定点印制企业印制权,并提供安吉白茶专用包装规格型号和《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合同》式样,承揽的印制单位和包装价格均由印制企业与被许可使用人自行协商确定。定点印制企业不得承印未经安吉白茶协会审核通过的带有“安吉白茶”字样和安吉白茶协会监制的包装。 第九条 定点印制企业必须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年度安吉白茶专用包装订制合同》,定制的具体信息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按要求录入“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定点印制管理系统”。 第十条 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安吉白茶专用包装专项出入库制度,所有包装出库单(或入库单)上必须有被许可使用人签章,若被许可使用人授权他人领取须备授权委托书。定点企业须按年度统计包装定制情况。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制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式样,定点印制企业每年可以报送一款新包装式样由协会审核,送审时间为每年11月25日前,逾期提交不予受理,审核通过的单位对该新包装式样拥有1年优先使用权,未经送审程序擅自使用新包装,按侵权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不得擅自将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印制权转交、转让或转包他人承印,不得擅自转移至与本企业工商登记住所不一致的场地印制。确需委托印制包装内罐及其它涉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必须取得安吉白茶协会专门授权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须将委托合同报安吉白茶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印制企业必须确保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出厂数量与“安吉白茶防伪商标”使用数量一致。 第十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对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印制底板和生产销售档案妥善保管,随时自觉接受协会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企业每年12月25日和6月25日分两次书面报告各被许可使用权人包装制作数量和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定点印制企业应加强和被许可使用人的联络与沟通,及时解决生产销售中的矛盾和困难,及时向协会反映定点印制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吉白茶协会每年组织服务对象对定点印制企业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主要有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定制价格、服务态度等,50%的服务对象综合评定不满意的,当年考核不及格。 第十八条 合作期限内年度考核不合格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提交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递补企业由安吉白茶协会副会长单位重新推荐,理事会投票确定。 第十九条 定点印制企业如安吉白茶专用包装两年内定制量不足贰拾万套的,该定点印制企业将视作无承制能力,取消其定点印制资格,递补企业由安吉白茶协会副会长单位重新推荐,理事会投票确定。 第二十条 定点印制企业擅自给未获安吉白茶商标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带有“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及字样包装的、擅自买卖安吉白茶专用包装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定点印制权并没收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以商标侵权提交行政部门处理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印制企业需在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完成包装制作,若擅自将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制作权转交或转让他人一旦查实将没收全部保证金、取消印制资格,并追究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安吉白茶专用包装数量不得超出协会许可的印制数量,未经安吉白茶协会授权超数量印制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协会将没收全部保证金且取消其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印制权,同时移送商标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定点印制企业不妥善保管安吉白茶专用包装印制底板和生产销售档案,或者不配合协会核查,或核查发现定点印制企业未建立生产销售档案和建立虚假档案的,协会有权要求其定期整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0万元,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印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定点印制企业有其他违法和违反《安吉白茶专用包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将按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印制企业因违法或违规等情况,经理事会确定取消定点印制资格后,永不再用。 本管理办法于 2018年10月21日修订并经安吉白茶协会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发布施行。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吉白茶协会。
安吉白茶协会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